我是一个国企的员工,因为厂子没给我们临时工交保险,没签合同(我干了一年多),无辜给我放假。但没有最低生活费。(是放假,不是辞退,厂子就说效益不好,给我们临时工都放假)。 于是,我们所有临时工集体去仲裁寻求法律援助。要求厂子给我们补交保险和放假期间的最低生活费。还有没签合同双被工资赔偿。 我们是去年08年11月末去仲裁填的申请书。到今天09年3月8日仲裁也没有给我们个说法。 期间也调解过,厂子的态度就是你们愿意去那里告就去那里告,厂子就是不赔。 仲裁也偏向厂子说话,总是替厂子说话。总托我们。就连调解都调解了100多天。
我想问我们是不调解的时间过长了,正常是调解几天呢。如果我不想用仲裁调解可以主动提出来吗。如果仲裁卡我们我们该怎么做呢。去仲裁上级举报吗?
这条是我在网上找的,有这条吗?:“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应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强行调解。”
请知情人士解答。
我是一名劳动仲裁员,我来给个答案你吧: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无限期调解,更不能强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法定在45天内办结,最多60天一定要结案,所以,你们可以书面提出不愿调解的意见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其迳行裁决,或者你们也可以迳行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听听 合同审查 。 二、你们可以凭你们的立案通知书,向劳动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是:上一级的劳动保障厅或者是当地人民政府、甚至检察院、纪委都可以,书面实名检举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办该案的相关仲裁员办案不公,存在违法现象。但我不建议你们这样做,理由是:这样反而会把事情搞得复杂化,而且官场相护的现象层出不穷,这样做未必有效。 三、从该案的事实来看,显然至少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可否认的了。你们目前可以得到的诉求如下: 1、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事实依据:就是你们目前的证据。 2、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是:每满1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计为0.5个月,已满半年的计为1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从你们入职后的第二个月起算,按月支付。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从第二个月起算的月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另须注意:第九十八条。 4、待工待岗生活费。 事实依据是: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给你们,又不辞退并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你们,侵害你们的劳动权以及由劳动权派生出来的获取劳动报酬权,故应给生活费你们。 法律依据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此外,如果你是在广东地区的话,还可以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算方法是:你们待工待岗的月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 四、须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如果认为我的回答可以帮得到你们,别忘了给我加分啊^_^。
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这个你们直接找律师起诉就可以了!劳动局对于国企不能得罪的!直接去起诉就可以了!
请你们中止仲裁程序,直接起诉,要求厂房给付你们费用,或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给你们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委的人在胡说,相比看合同。用下面劳动部发的文件去找他们的领导。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时间:2008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议你们直接上访,这会就告劳动局。马上让劳动局吃不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