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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2]2号

时间:2012-02-07 00:08来源:慈济明华佛学心理 作者:昔我往我 中国法律网

    建市罚字[2012]2号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作者: 时间:2012/02/01 推荐工程建筑律师: 被处罚人:刘永贵 注册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刘永贵: 2011年4月12日,在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上海市宝山区万达广场1#坡道工程基坑开挖和垫层施工中,北侧围护体倾覆,引起一二八纪念路部分道路坍塌,经济损失约54.34万元,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被处罚人:刘永贵

      注册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刘永贵:

      2011年4月12日,在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上海市宝山区万达广场1#坡道工程基坑开挖和垫层施工中,北侧围护体倾覆,引起一二八纪念路部分道路坍塌,经济损失约54.34万元,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组织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1年11月29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字[2011]26号),并于2011年12月13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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