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信诺立公司于1999年1月12日成立,原股东为曾建华、曾文泉、曾庆荣。注册资本为元,其中曾建华出资1万元,占总资本的8.5%,曾文泉出资8000元,占总资本的6.8%,曾庆荣出资10万元,占总资本的84.7%。2004年12月25日,被告曾庆荣为受让方,分别与署名为“曾文泉”、“曾建华”的转让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曾文泉、曾建华在信诺立公司所占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曾庆荣。2005年1月7日,被告信诺立公司出具一份“股东会议纪要”,称信诺立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有曾庆荣、曾建华、曾文泉、李淑英。该“会议纪要”决议如下事项: (1)免去曾庆荣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李淑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免去曾建华监事职务,选举李丽慧担任监事;(3)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4)同意曾建华、曾文泉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曾庆荣;(5)同意曾庆荣增资12万元,增资后占股权的 5.27%,新股东李淑英出资428万元,合同。占股权的94.73%,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51.8万元。该“会议纪要”加盖信诺立公司公章,并署有“李淑英”、“曾庆荣”、“曾文泉”、“曾建华”的名字。之后,信诺立公司依据上述变更资料向工商局办理了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将注册资本变更为451.8万元,股东变更为曾庆荣及李淑英。2006年7月24日,信诺立公司又增资,注册资本变更为611.8万元,同时公司股东变更为曾庆荣、李淑英、周雨亭、陈北杰、张朋搜、林琼、卓梅英、吴欢生、黄捷、何海容、陈峰、林颐健、李立东、林郁苏、朱本瑞。2006年10月27日,被告曾庆荣出具一份声明,其实合同纠纷仲裁 。称 2005年1月7日的“股东会议纪要”中“曾文泉、曾建华”的签名系其伪造的,且2004年12月25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方“曾文泉、曾建华”的签名亦系其伪造签署的,其并未向曾文泉、曾建华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曾庆荣向原告出具了道歉函。庭审中,原告主张信诺立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并未通知原告参加,且其从不知道亦不同意“股东会议纪要”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现原告以“股东会议纪要”中的增资、股权转让决议等内容及《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