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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保密协议义务与权力

时间:2012-02-13 06:59来源:唱诗班 作者:春日迟迟(陈彤) 中国法律网
工厂在职员员工离职时要求签保密协议义务,没有任何补偿。合法吗?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同于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是法定了,即使单位没和你签保密协议,你也应该履行保密义务,否则构成侵权责任的,单位无义务支付补偿。 竞业限制义务(不得从事与原单位、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则是约定的,可以给予补偿。期限为离职后两年内。详见《劳动合同法》23条,只有竞业限制补偿条款 《劳动合同法》23条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要给予补偿,超过2年的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保密义务无期限,有义务终身履行。 单位不用支付保密费,但有必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合法,保密义务是作为原企业员工应尽的后合同义务。单独约定一个保密协议是可以不给补偿的。 2、如果工厂约定了竞业禁止的协议,就是指不得到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企业上班。那么就必须要给你补偿了。 相关规定参见《新劳动法》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在二年内按月支付保密费,职工在二年内不得从事原单位生产或经营的产品、业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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