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关于代位权的费用问题作者:李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此的解释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九条规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例如:甲企业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同时甲企业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乙公司可以对次债务人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其实合同效力。要求丙公司直接向乙公司清偿债务500万元。如果人民法院判定乙公司胜诉,则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如果诉讼费用为10万元,那么丙公司总共需要支付510万元,其中的10万元用于支付诉讼费用,500万元清偿乙公司。如果丙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500万元,则优先支付10万元的诉讼费用,其余的490万债权由自己所有。所以在本案中,胜诉后乙公司的为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即付给人民法院的有关费用则由丙公司承担,但是其他费用比如: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乙公司所承担的费用则由原债权人即甲公司承担。 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前款所称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记录激动时刻,赢取超级大奖!点击链接,和我一起参加"2010:我的世界杯Blog日志"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