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求为被告违约,请求双倍退回定金,被告答辩原告违约,丧失定金,一审判决被告违约,应双倍退回定金;被告上诉还是原告违约,应判决丧失定金,原告答辩是被告违约,应双倍退回定金;二审判决该定金是成约定金,不具备处罚功能,不适用定金罚则。双方合同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对于合同法全文 。;r)[;V1N0r;ga_#g 问题是原被告双方都认为定金是违约定金,法院是否可以判决改变定金性质?需说明一点,双方合同确实有"交付定金,合同生效"的表述。我们可否把该定金看作双重功能的?
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如果不支付定金,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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