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好,感谢您在百忙中来了解我的官司!本案关系到千千万万发货人的利益!希望得到媒体朋友的帮助,通过媒体把本案公开,让法院判决能公正一点! 附件里有我起诉顺丰的所有材料和证据。 理由、事实: 本人于2011-05-12号在淘宝网与客户达成交易,出售4个intelxeonx5690CPU和4个散热器给买家,单价为一套,总价元正。等买家付款到淘宝后,本人通过淘宝网的发货通道下单从被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发了一件货到北京,快递单号为,内有:4个intelxeonx5690CPU和4个散热器,并在快递单上注明:x5690+散热器*4套。 2011-05-13号,收货方打来电话说,在顺丰送货员面前验货时,发现快递内只有4个散热器,但没见到4个xeonx5690,因此拒绝收货。这些事实得到顺丰速运公司承认。但顺丰速运公司以货物没有保价为由,拒绝赔偿!2011-05-19号,顺丰在得到我正在着手起诉他们的消息后,打来电话说,最高赔偿我6000元的损失。在诉前被告只打过一次电话来说可以赔偿2万元,和被告说所的协商了几次大有出入!也不知道他们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计算的!让我看不到处理问题的诚意! 疑问一:法官把本案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这个定义,我就觉得有问题,明明是盗窃,为什么定义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本案于6月13日开庭,我说物品在顺丰公司被盗,应该是盗窃行为,而不是丢失。法官却一直坚持称是丢失,应当按合同法判决。由于本人没有保价,而顺丰单上表明没保价是按运费的5倍赔偿。事实情况是,某个顺丰快递员知道CPU属于贵重物品,私自拆出,然后将便宜的散热器继续放在包装盒里打包好,为客户运货。这是很明显的盗窃行为,顺丰的员工就代表顺丰公司,因此顺丰要负全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快递的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却少了,物品不可能自己莫名消失!以此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这是人为盗窃所造成的,不能简单定义为物品丢失!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所为的情况下,他们自己就是第一责任人,被告却以客户没有保价为由,拒绝赔偿,这是很明显的监守自盗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已构成侵占罪。如果此行为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么千千万万没有保价的发货人的风险之大难以想象,他们的货物将得不到任何保障! 疑问二:就算是按合同法进行判决,也不应该按顺丰的霸王规定赔偿。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二的规定,顺丰存在重大过失,他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由这几条看出,应该按物品的实际市场价格赔偿。由于我是通过淘宝网交易的,有明确的损失证据,所以顺丰应当按照我的实际损失赔偿。 疑问三:因为我在快递单上注明了商品的价值为¥,这是顺丰要求就算没保价也要必须填写的,而且他们规定每单的价值不能超过¥,所以我只能写¥。法官说,如果按合同法判决,因为注明了价值,就只能按注明的价值赔偿。 本案一开始就定义错了,把盗窃定义为丢失,如果我的东西没有被盗,我也就不会承担被盗所造成的损失!这是一个因果关系,而且我没有保价,为什么还要求我必须注明价值?!这不明摆着挖个陷阱让客户往里面跳吗?发现没有保价的客户,注明价值高的,就来这么一手?! 因此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三的规定,顺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他的特别声明条款是无效的,客户注明的价值并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疑问四:顺丰还真会玩文字游戏!我在起诉中提到我被盗的货物"INTELXEONX5690CPU",在快递单上只注明了简称"X5690",他就说不是我所提到的INTELXEONX5690CPU!难道我们所说的"顺丰",就不是"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了?我们所说的"中国",就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了?而且,我是通过淘宝网进行交易发货的,交易详情里写的很清楚我的物品是"XEONX5690+散热器",并且清楚写明价格是一套,虽然我在起诉中写的"INTELXEONX5690CPU"是表明的清楚了一些,但并不影响和抹杀物品被盗对我造成的实际损失!本来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却让他们搞得这么复杂,我真的很无语了!难道企业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吗?还好这条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在6月20号收到判决书,判决顺丰赔偿140元。本人不服本判决,正准备上诉中!附件里有判决书照片,由于我是第一次打官司,没有请律师,立案时也没人告诉我网页证据要去公正才有效,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现在已经拿去公正处公正了。 本案对于法院来说或许只是个小案件,但对于社会来说应该算是个大案件!毕竟关系到千千万万发货人的利益!所以本人希望能通过本案例,能推动快递行业正规发展,以保护客户的利益为中心!我发现,如果我们的快递没有保价,就好像在裸奔,一点安全保障都没有!只能任由快递公司宰割了!我们没有一点发言权,他们想丢就丢了,想偷就偷了,如果你没有证据,根本没有可以说理的地方!就算保价了,如果不是按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物品灭失了,你还得承担一定的损失!有时候是巨大的损失,如果货值远远超过2万的话!要如何堵住这个漏洞,需要大家的思考和努力! 我很相信法律是公证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是正义的!电视上天天倡导,当你的财富受得侵犯,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力!但一审的判决让我感到很无力!感到维权的艰难!我只是一个小市民,现无业在家,只能通过网上交易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养家胡口,不给社会增加压力!4万元的损失对于我来说是很大一笔!所以我希望得到媒体朋友的帮助,通过媒体把本案公开,让所以人都来讨论这个问题,希望能得到一些帮助,谢谢您! 联系人:刘崇毅 手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1号1104室 e-mail:d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