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订有一建设工程合同,被告承建原告的楼房,之后,原告以自己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被告没有按约定的工程进度履行合同、拖延工程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庭调查中查明,原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工程款,据此,原告同意支付尚欠款项,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可以?
原告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变更诉讼请求!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后,法官会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起反诉,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哪个诉讼阶段行使这个权利,民诉法及民诉法的若干意见和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有不同的规定,其次,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这个事实属于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告的事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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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l4`0a$J0g'Ex#g 《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n6F)k,c7w-dd6t 《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g0G)w1h3|2}8Z+O(d;C 对本案,不适用《民事证据规则》第35条,而应适用第34条的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适用于诚实信用的当事人,因在诉讼中出现了自己没有掌握的证据,或因自己对法律认识的错误,导致法院审理中认定的合同效力、行为效力与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本案中,原告并非诚实信用的当事人,其对自己的行为是最清楚的,自己没有依约付款,却在起诉时隐瞒事实,合同效力。说自己信守合同。故不适用第3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还赋予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F;u/V)X0T)d .S9H:G1E(X 请同学们继续讨论。
我认为本案的情形属于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告的事项,原告变更诉请后,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如果严格执行举证规则的话,要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适当时间内提出,按通常做法,开庭日为举证期限届满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开庭前七日之前。可叹的是有几个法院的法官,严格按证据规则来办案!基层法院执行了该证据规则,中级法院不执行的话,你敢判吗?二审、再审法官可以随时接收当事人的所谓"新证据"改变你的判决。基层法院法官谁想去冒险呢。还是调解好,息事宁人吧!.W6d(K9t9h9Y%\5w6[
可以的!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
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看原告之否诚实信用.如果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原告在起诉前已经知悉,则不应当允许其变更的请求;如果变更的事由在法庭调查阶段查明,不属于原告一方主观因素,则变更的理由可以成立.在第一种情形下,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被告不积极履行合同未完的工程量,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继续履行,法院应当受理,这样本来一案可以解决的问题,分成两案,是不是不符合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允许原告变更请求更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原告在调查阶段变更诉讼请求,只能重新起诉,在理论上讲,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允许对被告而言是不利的,被告的诉讼准备很可能不充分,两方的举证很难公平,对被告而言是利于其诉权行使的,整个诉讼失去公平性。并依最高法院的解释也是如此。
证据规则的作用,是促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贯彻,是提高诉讼效率和更好地保护诚实信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法律的权威;同时证据规则的适用还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本此宗旨,对超过举证时限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即使不符合证据规则第35条的规定,也不能一概否定。:y2s1G(E:X
上面说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减轻被告的责任,有利于被告的利益,或者被告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该也是可以准许的。4^$U$A+L/b#q 如果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结果加重了被告的责任而被告又不同意的,应当不予准许,而且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今后即使原告再次起诉,法院也不应当受理。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