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公用、自用物品)的监管,海关总署于2008年6月5日以海关总署第17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对办法的适用,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的备案手续,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的申报,进境物品监管,出境物品监管,外交邮袋监管,机动车辆后续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监管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监管办法》的适用 《监管办法》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适用办法。 关于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的备案手续 《监管办法》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关于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的申报 《监管办法》规定,事实上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111/81181.html。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其中以书面方式申报的,还应当向海关报送电子数据。外交代表携运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验放行。海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监管办法》规定免税范围以外的物品、中国政府禁止进出境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有权查验。海关查验时,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应当在场。 关于进境物品监管 《监管办法》规定,使馆运进(含在境内外交人员免税店购买以及依法接受转让)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机动车辆等公用物品,海关在规定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外交代表运进(含在境内外交人员免税店购买以及依法接受转让)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海关在规定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 关于出境物品监管 《监管办法》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运出公用、自用物品,应当填写《申报单》,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其中,运出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使馆照会。主管海关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出境的决定。外交代表随身携带(含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的)自用物品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口头申报。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 关于外交邮袋监管 《监管办法》规定,使馆发送或者接收的外交邮袋,应当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并符合中国政府关于外交邮袋重量、体积等的相关规定,同时施加使馆已在海关备案的封志。外交信使携带(含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的)外交邮袋进出境时,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其身份和所携外交邮袋件数的信使证明书。海关验核信使证明书无误后予以免验放行。 关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监管办法》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以及接受转让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公用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自用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未经海关批准,上述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进行转让、出售。除使馆人员提前离任外,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2年内不准转让或者出售。 海关总署第174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旅客通关及邮寄物品法规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