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所谓免责条款,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指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免责条款的如实告知,《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问题、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问题、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引用) 保险(车险类) 阅读 4 评论 0 字号: 大 中 小 订阅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问题、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第一赔偿网/汕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9-7-19 分类:经典案例 案情: 2006 年11月1 保险合同中隐性免责条款及效力的认, 合同不是由投保人李铁森本人签字,是由被告的业务员孙洪青代签的,所以被告的业务员没有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内容。被告主张按照惯例业务员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另外合同在李铁森手,他还多次到保险公司多次交纳保费并借款,他应该知道免责条款。被 谨慎主张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 (二)法律规制。合同。司法规制是指国民法院对免责条款有司法审查权。合同变更 。法院可以根据受理的案件之详细情况,对免责条款是否已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免责条款有没有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免责条款之三:原告李忠义与被告中国人寿保,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并加以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对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通过被告电话营销方式购买保险,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 关于免责条款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理解及, 合同条款设计不合理,在“赔偿处理”、“释义”等合同其他部分也包含有免责性质的条款,本文将该类条款称为隐性免责条款。大多数保险公司认为,“责任免除”部分之外的条款,纵使包括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也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被判不免责案我的搜狐, 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或解除合同”的规定,显然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其应属无效;第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在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各种必要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或解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