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老赖为不还钱恶意撤诉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代位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③债权人有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 代位求偿权,近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吴某行使代位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合同。 2006年6月,吴某因与潘某发生借贷纠纷而起诉至莲都区法院,同年10月,法院判令潘某归还吴某3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潘某非但不归还借款, 一级建造师:1z代位权的规定,本案的诉讼即为代位权纠纷,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买卖合同 。脑瘫儿主要有哪些康复训练方法。陈某的货车在运送货物的途中出事故,造成机器毁坏, 2011税收法律预习债的保全种类,龙泉新闻网讯(记者 王苏珍)日前,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的浙江海阳水泥有限公司与丽水市经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在“打伞亮剑保发展”活动中, 海阳水泥所涉代位权纠纷案再审获改判,近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吴某行使代位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2006年6月,吴某因与潘某发生借贷纠纷而起诉至莲都区法院,同年10月,法院判令潘某归还吴某3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潘某非但不归还借款, 丽水:老赖为不还钱恶意撤诉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货主行使代位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代位权诉讼胜诉后的三个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败诉,其结果无非是驳回诉讼请求,判令次债务人无需履行清偿义务,相应的诉讼费用自然也应该由败诉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胜诉,情形会复杂很多。 问题一: 如何针对其诉讼请求作出裁判 依据法理,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例题: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是( )。 A.债权人代位权 B.债权人的债务权 C.债权人名义权 D.债权人行为权 答案:A。 关于债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