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A公司(集体企业)下属的B公司员工,08年之前未签劳动合同(工作13年)。08年后公司给了一份空白合同让我们签名,等公司盖章后发现是C公司的,合同期是一年,期满后公司又同样让我们签了一份,但合同期限变为无固定期,C公司是A公司董事长控股的股份公司。现在想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如果在与B公司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解除与B公司的关系,再与C公司签合同?谢谢! 比较复杂,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你的工资发放有无变化,由哪个公司发放。 2、C公司是否除了你们之外,有其他员工。 3、C公司是否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机器设备,经营项目范围是否与B公司相同。 4、B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做账和开具发票、是否以自己名义销售产品等。 在分析以上问题之后,可以有两种判断: 1、你跟B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跟C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只不过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合同的要求,实际上没有履行。你们签合同是受欺诈或胁迫所致。 2、你跟C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跟B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事实上解除。 如果是前者,你可以向B公司要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果是后者,你需要收集证据证明从B公司到C公司工作并非为本人原因。这样,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关键在于,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变得毫无意义。你可以考虑要求公司就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如何补偿作出答复或承诺。 是的,属于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方的变更,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112/92414.html。即主体变更。 应为你们当时与C公司签合同的过程中,你们已经签字属于法律上的“自愿”,当然你们可以举证你们当时受到欺诈的情形等等,但是估计你们的证据会比较难收集。 另外提醒你的一点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意味着公司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比固定期限合同更有保障的。 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从法律上讲,你们属于C公司的职工,被借调至B公司工作,当然有点别扭。 现在你是C公司的员工,且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集团企业以N家企业来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做法,企图分散或规避用工风险的做法,在08年以后很难实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