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变更后) 原告:梁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x号。 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xx 地址:成都市xx区二环路北一段交大路x号x栋xx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元(租金从08年6月6日起计至设备交还原告的2008年11月16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计算至设备交还原告的2008年11月16日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垫工人工资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辖下的岑兴高速公路no5段第三项目经理部在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辖下的岑兴高速公路no5段第三项目经理部租赁原告js2000搅拌机一台、2400配料机一台、7.5米输送管2条等设备,被告前60天内每月支付租金元,超过60天的每月支付租金元,并支付两名机手工资每人6400元/月。另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机器设备,并于08年6月6日安装调试完毕。因此租金起算日应为08年6月6日。至2008年11月16日将设备交还原告日止,被告应付计付租金的承租期间应为5个月加11天,应付租金总额为元。然而,被告除于08年7月9日支付元、08年8月29日支付元及元定金外,一直拖欠其余租金和全部工人工资。为此,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裁决,判如所请! 此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自:法律在线 这个可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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