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甲与王乙系同胞兄弟。1982年王家(包括俩兄弟之父)承包了25亩山林,王甲、王乙分别在山上种植了树木。1994年王父去世,俩兄弟对如何分割山林使用权及附属的树木意见不一,产生了纠纷。之后又因为不服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目前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全国尚未有统一的规定,根据大多数省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对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少数地方性法规规定,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因此,如果地方性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2007修改)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十九条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或者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过程中,申诉人或被诉人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即告终结。(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