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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从维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从撤销的涵义论代位权

时间:2012-02-28 01:22来源:冯军 作者:小憨子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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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 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听说涉外合同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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