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第三人应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还是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不是传统民法规定向债务人履行,现在规定(或实践中)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应该是说我国现有规定和大陆法传统民法规定的不同。我国规定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传统民法规定向债权人履行。见中国政法大学 李永军著《合同法》。记得不确切了。好像是这样。自己查一查,确定一下吧。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其特点: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谓合同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权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