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期是10月1日,合同约定每半年上打租一次性交清租金,没有约定具体时间,一直以来我的两次交租时间分别为:9月20日--10月10日和4月20日--5月5日,可是今年的4月29日交租时房主说我违约了,学会合同诈骗 撤销权。一直没要,现在把我起诉了。请问我有违约吗? 按约定,你应该于4月1日交纳租金我。 但是,定金 。如果你能够证明上年度,你交纳租金铁时间也是5月5日以前,那么,你没有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