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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资周期调整,发薪日变更,属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吗?

时间:2012-03-01 09:53来源:其实我是潜力股 作者:篮球摇摆 中国法律网
各位:老师

如果公司里原发薪周期不是按自然月,比如上月20日~本月19日,然后在30日发薪。

现在公司要变更发薪周期,按自然的周期在次月10日左右发薪,

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吗?需要另外与员工做书面的签字确认吗?

另外,对于税务及审计方面会有什么影响呢?

请各位老师朋友们帮忙分析,谢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学会合同诉讼 。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上面那么多费话的意思就是,调整发薪日不算是劳动合同内容变更!

顺便说一句,貌似应该说,原来你们的发薪日是不规范的!容易产生劳动纠纷,因为,如果单位没有按时发薪的话,员工是可以随时走人,不用提前30天的。你们现在做的只是把不规范的变成规范了!很好,进步了!但,最好跟员工讲清楚。

谢谢版主的分析。

不过我们的发薪也是规范的,没有不合法哦。

只是我们的薪资截算周期是从上月20日~本月19日,这样为一个月,然后在30日前发放的。

现在是要调整为按自然月为一个周期,在次月的10日发放,其实是一个道理。

只是这个衔接变更的这两个月,会发生发薪按10天截算的事情不知道是不是有什么影响



在一个月内发放劳动报酬都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上有无写明发放日期和方式?

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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