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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手续浅析机动车易主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时应如何

时间:2012-03-01 13:36来源:大梦无声 作者:黑岩 中国法律网
公司变更名称手续浅析机动车易主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时应如何赔偿



公司变更名称手续浅析机动车易主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时应如何赔偿

现实中,机动车因转让易主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承保公司常以"应当理而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为由拒赔。这是于法相悖的:

其一,承保公司免责要有明确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虽然规定机动车易主后应当办理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手续,这是一个倡导性的条款,而非免责条款;

其二,交强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成为债权人,承保公司是相应的债务人,依据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只要通知债务人即生效,无需债务人同意,即使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告知承保公司,也是履行通知义务;

其三,交强险针对的是物(高度危险性),对比一下道德与法制。想知道合同。而非人,不受车辆易主的影响;其四,《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在宽限期(5日)届满后解除合同。学会合同风险防范。即便如此,在合同解除前,合同还是生效的,不产生免责效果。这一点应该是保险人不能免责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于什么属于重要事项,2008版的《交强险条款》第十二条有规定,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该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这是一个格式条款,看来保险人并不是一味地选择解除合同,而是在加收保险费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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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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