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来自劳动仲裁等办案部门统计,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间是续签劳动合同案件纠纷高峰期。尽管劳动合同法对续签合同规定得不细,但有诸多相关、相近法律及法律解释可用,我们要消除对此的误解。 未续签合同,未必不存在劳动关系 田先生是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工,2011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12月26日下午,合同效力。田先生在工地劳动时被高空落下的一块铁皮砸伤,被认定为9级伤残。事后,田先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认为未续签合同属于终止劳动关系了。 【维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民法通则。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见,对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是认可的。田先生应当享有工伤对待。 未续签劳动合同未必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高先生与所在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2011年11月10日到期后未续签。今年2月10日,公司提出与高先生解除合同,高先生要求公司对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3个月)予以双倍工资补偿。 【维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该条法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该条法律强调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所以高先生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未续签合同并非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案例】 张某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2012年1月5到期。簰賌Йx%煒:(NZ7鴢p檉D棬O溒3密sYW択_K肅畏鮡繥铹 ]F!針賛OJ/崩季$T釞蚏柚g7牯"Y爔+褖jt澍锤w羅毖Ia估廱曲篰+ Ux窾倢M葈h/禡孺r"悚妜6:韙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