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驻)安监管罚字(2008)第(行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A店市B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将生产项目(新建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被申请人A店市B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接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对比一下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A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比一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合同内容 。听说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A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人A店市B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A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