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乙公司法人代表。乙公司是甲出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目的是取得建房的相关资质。甲在设立公司的同时(公司未成立),学会糖尿病肾病能活多久。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由丙代理。乙公司成立一年多后,甲不再担任乙公司的法人代表(甲在任职期内一直同意履行与丙所签订的合同),而由丁来担任,丁不同意履行甲与丙所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请问:乙公司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吗?该合同应否由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应不应该履行该合同?如果乙公司要履行,有无法律依据?
乙公司成立一年多后,甲不再担任乙公司的法人代表(甲在任职期内一直同意履行与丙所签订的合同),而由丁来担任,丁不同意履行甲与丙所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予以支持;在有证据证明甲在任职期内一直同意履行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且丙公司又有相应的资质的前提下,乙公司应该履行该合同.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本案当中,主要问题在于甲在公司成立后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公司名义的具体的意思表示。如重新签订协议或对原协议进行确认。在公司成立前,甲仅是个发起人,其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不是与设立公司有关的合同,并不必然引起对成立后的公司产生效力,因为个人和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从本案当中,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多后,虽然甲答应按签订的合同履行,但是从文字上看仿佛没有具体的意思表示,仅停留在口头上。所以本人认为该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