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又欠丙公司100万元货款。 现丙公司诉乙公司,得到100万元货款的胜诉判决,已生效。 在丙执行乙的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无力偿债,丙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看着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118/117121.html。 后丙请求法院代位执行甲公司100万元款项,甲公司作为执行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依法没有审查,并没有强制执行。 丙公司索债无望,代位权。遂就同一事实对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问题:丙公司再次起诉的行为是否违反民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是否受理? 后来在执行无望的情况下,丙才对甲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院上述做法是正确的,因为甲并不是乙和丙执行案中的当事人。 其次,当事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行使,而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因为甲和乙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需经过判决来确定,而执行的依据是生效判决,丙要执行甲公司的财产必须再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受理,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同时这也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应当受理。 如果是直接要求执行,法院肯定不会执行的,行使代位权要起诉次债务人才行 如果丙诉乙后向同一法院再提起代位之诉,代位之诉不成立的,可以另诉,依据是合同法解释(一)15条 补充:直接要求执行肯定不行的,代位权必须是起诉次债务人才行。丙一直就没起诉过甲,何来一事不再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