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 ;;;我向你们请教一个代位权问题,我有一个债务官司,在起诉以前,保全了的,法院已判决了,但债务人一直不履行。现在我又向法院以代位权的方式起诉了次债务人。 ;;;我不清楚以下几个问题,请赐教 一、次债务人要求法院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看着合同。可不可以不列,因债务人躲了的找不到人。 二、如果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判决和执行时是不是分别还要有2个月的公告期。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合同法全文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