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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代位权问题

时间:2012-03-08 11:09来源:俏花旦鎏鎏 作者:掉页黄历 中国法律网
四川凉山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

;;;我向你们请教一个代位权问题,我有一个债务官司,在起诉以前,保全了的,法院已判决了,但债务人一直不履行。现在我又向法院以代位权的方式起诉了次债务人。

;;;我不清楚以下几个问题,请赐教

一、次债务人要求法院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看着合同。可不可以不列,因债务人躲了的找不到人。

二、如果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判决和执行时是不是分别还要有2个月的公告期。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合同法全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当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若债务人无法联系,可采取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方式送达给债务人,这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应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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