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争取、变更抚养权 詹定东律师团队维权热线
1、父母离婚了,未成年子女谁来抚养? 2、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3、如果双方都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怎么办? 4、离婚后,非直接扶养人是否没有义务抚养孩子? 5、抚养权如何变更?
【案例1】把女儿藏起来争取抚养权?
1998年,已年近30而尚未结婚的王某(男)在同事的介绍下,认识了当时28岁的刘某(女)。初次见面,双方都对彼此印象不错。因为年龄都已经较大,双方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6月登记结婚。然而结婚之后,王某发现婚前对刘某了解不够,二人性格的差异日益凸显出来。刘某喜欢与街坊家长里短,周末更会招呼朋友到家里打几圈麻将。而王某生性沉默寡言,闲暇时喜欢一个人读书看报写文章,沈晨打麻将的习惯,让他感觉平静的生活受到干扰。为此,二人婚后不久就经常口角,夫妻关系日益僵化。1999年12月,女儿小雨出生,新的生命的诞生,对女儿的爱,使得双方原本已经僵化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转机。刘某将心思都放在女儿身上,并且考虑女儿健康成长的需要,不再将朋友招呼到家里打牌,双方的关系得以缓和。可是好景不长,2001年,王某工作变动,调到异地工作,而女儿小雨随母亲在原居住地生活。长期分居两地的生活,空间距离的阻隔,使得双方原本已经有所缓和的感情再次出现了裂痕,争吵中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感情也就在一次次争吵越来越淡薄。王某不堪这种吵闹的生活,遂产生了离婚的念头,但心中又舍不得乖巧伶俐的女儿,担心法院会将女儿判给对方抚养。为此,王某很是苦恼。单位同事给他出了个主意,让他先将女儿带到自己身边共同生活,再提起离婚,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给随之生活的一方。王某听从了该建议,在一次女儿放学后,将女儿接到自己工作的地方藏匿起来,随后到法院起诉要与沈某离婚。在法院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皆主张由自己抚养女儿。王某认为女儿现在随自己生活,理应由其抚养,刘某则认为女儿长期随己生活,已经习惯了当地的居住环境,由其抚养对女儿更为有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女儿长时间随其母亲生活,如果改变其现在居住的环境,将不利于女儿的成长。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生活、成长等因素考虑,法院将孩子判给其母沈晨抚养。
【案例2】争取抚养权的法律策略
2000年初,沙艺(女)和比她大十岁的周坤(男)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了。沙艺和周坤都曾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经历,相似的经历让两人有了许多共同语言,并迅速产生了感情。经过一年的相处,沙艺和周冲于2001年1月携手步入了婚姻殿堂。曾经失败的婚姻经历让两个人在婚前同病相怜,但在结婚后却没有让二人相互包容体贴。双方年龄差距过大,没有共同语言,难以沟通,而且性格脾气不合,听听在网上做什么能赚钱。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02年3月,沙艺生下女儿后不久,就带着孩子搬离了与周坤的家。后沙艺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沙艺诉称自女儿出生后双方一直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在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
而被告周坤辩称,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确有矛盾,但并非根本性问题,分居主要是因为原告不愿意与被告接近,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则女儿必须由自己抚养,这样对女儿的成长更有利,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夫妻有矛盾均为家庭经济及生活的琐事,而且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从而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根本破裂。现被告表示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夫妻可以和好。对此,原告应持配合和理解的态度。只要双方均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爱护,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据此,法院对原告沙艺要求与被告周坤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判决生效六个月以后,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同意离婚,如酒店规定宴会菜单下单严则上在一周内确定。争议的焦点主要在女儿由谁抚养的问题。为了争取女儿抚养权,原告提供了剖宫产手术记录,医院诊断原告属于高龄初产,同时原告提供了厚厚几百页的育儿日记,记录了原告在女儿成长过程中投注的心血。另外,被告年龄较大,无育儿经验,难以照料女儿日常生活,况且被告有些不良生活习惯,恐对女儿成长有不利影响,虽被告极力要求争取孩子抚养权,但考虑到女儿的健康成长,以判决给原告抚养为宜。因此,法院对双方作了充分的工作,第二次诉讼以调解结案。双方就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沙艺共同生活,被告周坤自2006年9月起按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整,至18周岁止;被告周坤可在每月第一、三周周五晚上十八点从原告处接回女儿,并负责在同周日晚上二十点送回原告处。
【案例分析】
问题1:父母离婚了,未成年子女谁来抚养?
分析: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强行性规定,而是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扶养子女,法律也鼓励父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但在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一般依据下述几种情形进行考虑。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此外,对于收养的子女而言,如果双方都同意收养的,与上述规定的处理相同,如果一方擅自收养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责任。
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强行性规定,父母可以对此进行协商由一方抚养或是轮流扶养子女。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合同担保 。结合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决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
问题2: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分析: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我们在代理婚姻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我们认为,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主要是:(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因为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人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问题3:如果双方都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怎么办?
分析: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着夫妻离婚时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现象,但也不乏一些夫妻担心离婚后子女会成为自己的包袱、累赘,都不愿抚养子女。双方为此相互推卸抚养职责,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但是,作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外,有些父母在离婚诉讼期间就对孩子的抚养问题相互推诿,让孩子在离婚诉讼期间的生活没有着落,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可以由人民法院先行裁定由一方抚养。
问题4:离婚后,非直接扶养人是否没有义务抚养孩子?
分析: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协议或是诉讼确定由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只是让该方承担亲自抚育孩子的责任,但并没有解除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然有义务抚养孩子,只不过这种抚养义务一般是通过给付抚养费体现的。
问题5: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分析:抚养权经过双方的协议或是法院判决归属夫妻一方,是考虑离婚时各方面的因素所作出的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方面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子女跟随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或者向对方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一般而言,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或是有危害子女的行为等情况出现而另一方有条件抚养子女时,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受理诉讼判决变更抚养权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然,变更抚养关系,对于孩子来说,意味着生活将发生巨大的改变,孩子不仅要适应一个新的环境,甚至还要再次经历父母相争的痛苦,当事人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时还是需要慎重考虑。
【律师总结】
离婚对一个家庭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后果上,同时对人们的情感也是一次考验,长时间的离婚诉讼,不仅当事人自己受到巨大的折磨,对子女造成的创伤更是难以弥补。在我们代理的众多婚姻案件中,我们感到,离婚无论当时带给当事人怎样的痛苦,但最终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忘。可是,孩子却再也难以从父母离婚的阴影中走出来,父母离婚使他们的生活发生了重大的转变,而且,这种转变常常具有心灵的杀伤力。当子女得知父母要离婚的消息时,很多都会感到悲伤,甚至自我怀疑,还需要很艰难的一段时间去适应这些生活的巨大转变。有研究表明,夫妻离婚后,孩子可能出现忧郁、退缩、睡眠品质不良和身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孩子以后对婚姻或两性相处的态度。因此夫妻双方的争议纠纷,我们建议还是应该尽量协商解决,以将对各方的伤害降低到最低。当然,我们也不是提倡将两个感情确已破裂的人困死在围城中,而是建议当事人在离婚时应该冷静思考,避免意气之争,争取双方和平地处理离婚的各项事宜,尤其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双方能够做好商议,并和子女做好沟通,以尽量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在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争议焦点有一半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争议包括两种情况:有的是出于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有的是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更考虑哪一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上述律师解惑中给大家列出的一些规定也说明了可以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优先条件。当事人一方若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要有如法律规定的优先考虑条件存在,另一方面要在法院审理时,提供相应证据对上述事实加以证明,在能够足以说服法官的同时,要寻求法律的支持。上述优先条件,有些是客观存在的,有些是可以经过努力实现的,如离婚前的一段时间,保证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加强与孩子的互动和沟通, 合同终止 。以取得实际抚养事实的主动权,也是法院支持自己主张的强有力的事实。当然也并非如案例1中卢某所认为,只要在离婚前一段时间共同生活就一定能获得抚养权,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各种优先条件以及子女实际成长情况,在离婚前一段时间保证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是法院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并非决定性因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最高原则。
也有些当事人,从自己今后生活角度考虑,视孩子为包袱、累赘,不愿意抚养孩子。在此,我们要提醒这些朋友,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即使法院将孩子判决由一方抚养,也不能免除对方的抚养义务。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刑法对遗弃孩子也有明确的罚则,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因此,如果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所面临的可能将是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承担。
最后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变更抚养关系必须通过诉讼或与对方协商等途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对未经过合法程序而擅自“抢走、骗走”孩子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二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