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合同 >

合同诉讼 ,对方还有其他《民法通则》第 138 条规定:“超过诉讼

时间:2012-03-24 15:26来源:闻哥 作者:星期三心理学 中国法律网
合同的审核和管理,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买受人以包销人为被告起诉的,是否应当追加出卖人参加诉讼?出卖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答: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但包销合同中约定的包销期间早于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间的,早于部分的包

债权与合同法总则配套测试题答案, 上诉人上海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6)奉民一(民上诉人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

福建省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合同法》第 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后,对方还有其他《民法通则》第 138 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只是

代位权诉讼的几个实务问题, 签订《开发“澳大利亚旅游观光度假村”联建合同书》的双方中没有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而且所签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2.不合理地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判决唠山区国土局负担财产保全费。3.错误地认定山东省青岛市

附条件生效合同的认定(经典案例), 涉诉标的物非出卖人即居间合同第三方临沂万福车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车行)所有,其签订的涉诉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涉诉合同应未生效。对比一下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310/198495.html。据此要求撤销原判,驳回美联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想知道代位权。被申请人美联公司辩称,送达系一审法院所为,其不知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再审申诉案例,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出台前,理论界普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6条的规定,债务人没有管辖异议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75), 九、争议的解决:双方由于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约地法院进行裁决,该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其实领结婚证要什么手续。十、违约及违约金: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自己的全部或任何一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书,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我不知道合同担保 。十、附件 在此说明本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 根据前面讲到的,当前解决合同争议纠纷,主要是仲裁或诉讼。由于我国当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因此,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尤其显得重要。笔者建议在合同中,应尽可能选择在企业本地诉讼或者仲裁,宁愿在其它方面作出些让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

供需合同, 光祥公司诉称是由于被告惠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向其提供经审查后合格的施工图四套而造成工程长期停工。但其提交的停工报告载明是“等待植筋完毕(估计40天)才有活干,现在只能停工”,且合同未进行任何违约责任约定,光祥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也未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