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约定交付800辆自行车,分4批.当乙交付了第一批200辆后,甲发现销路不好.于是双方约定其余三批不再履行.请问这是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了 变更,因为第一批已经履行、,因此现在合同是部分不再履行,我认为是变更而不解除,因为了如果合同解除由自始无效,第一批的履行也应无效,双方各自返还所得,但你所说的情况中,双方对第一批的履行认可、确定。 解除了 仅供参考! 合同变更~~~第一批货双方已经成交了~~所以不能算是解除~~~ 变更 应该算变更,将合同标的从800辆减为200辆。 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是解除合同。因为:合同解除有法定的,也有双方约定的。解除后,租赁合同 。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你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变更应当是价款的变更或者是数量的变更,变更后合同还是要履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是存在的。 合同变更。 解除 这类属于协议解除合同 就是用一个新的合同去结束原有合同的效力 如果 你们的约定是把剩余600给丙 那就属于变更 是算解除的 应该是变更吧~ 是变更了,双方第二次约定变更合同数量条款,双方协商一致的。 并且合同内容已经部分履行,所以不是解除。解除的话合同不存在,那么乙交付自行车,甲支付货款都没了根据,应当相互各自返还,而案例中并没有这么说。 已经履行部分仍旧算数的,所以是变更啦。 “双方约定其余三批不再履行”,即对合同内容的部分标的物的履行方式进行变更——由交付变为不再交付,因此我认为属于合同变更。 本人认为是合同解除,变更是变更履行内容等,楼主的描述,双方协商后不再履行,属解除合同,互无履行义务就是解除的标志。 给出最原始的概念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原合同已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而并非根本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更不需要消灭原合同关系,它只是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而合同解除则要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二,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产生,而合同解除则可因多种因素而发生,协商只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合同变更必须协商,而合同解除则并不一定要协商。 第三,合同解除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它是在合同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但合同变更并非与补救联系在一起,一方违约之后,非违约方也并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权利,而往往需要采用合同解除等补救措施。 第四,合同变更因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因此,也就不产生溯及既往的问题。变更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到合同未履行部分,你知道孩子抚养权。当事人只按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变更前已履行的部分则不再变动;而合同的解除将使合同关系消灭,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尤其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而合同的变更并不与违约联系在一起,一般不存在损失赔偿问题。 综上,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各种经济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一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对于当事人未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行为,均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维护。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变更可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则应鼓励和支持,尽量避免采用解除合同这种方式来解决纷争。因为合同的解除会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这种方式不利于交易,甚至会造成损失和浪费。 肯定是变更.因为甲照常接纳了第一批车,而后三批不接.所以是变更 (1)经过甲乙双方协议约定相关内容及条款而形成合同。在合同期中,因各种原因和实际情况而使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和条款发生变化,比如该例:甲发现销路不好,将双方约定的其余三批改为一批,原合同仍在继续中。这种情况应视为“合同变更”,因为甲乙双方仍有合同关系。 (2)不论合同到期或原双方约定内容及相关条款是否完全兑现,一旦经甲乙双方商议约定不再履行原订合同,即合同终止。这种情况应视为“合同解除”,因为甲乙双方从此不再有合同关系了。 (3)综上所述,楼主问题的结论应该是:合同解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