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司法鉴定部分 第一章《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介绍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4月正式颁布的政府部门规章;是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有争议产品的产品质量状况所必须遵循的工作准则,鉴于目前国家和省内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还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所以我们在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时,均按该“办法”执行。 该“办法”将判定有争议产品的产品质量状况的方法规定为以下两种: 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 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其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仲裁检验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有资格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必须是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并且其仲裁检验的产品范围限制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 (二)仲裁检验和一般检验一样是“对实体的特征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征合格情况所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检验要有依据,并将结果和依据进行比较。在司法鉴定的仲裁检验中可作为检验依据的应是诉讼双方约定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标准或技术协议,二手车交买卖合同。若诉讼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可补充约定,达不成补充约定的则不能进行仲裁检验。 (三)仲裁检验产品必须是未经使用、没有磨损的产品 (四)仲裁检验是针对有争议产品所做的检验,仲裁检验的目的针对有争议产品做出质量判定。因此,不是任何产品检验都可称为仲裁检验。 (五)仲裁检验必须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如果仅由质量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不能称为仲裁检验,只能称为委托检验。合同。 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的申请人有: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其中第三款规定是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及行业管理部门,在处理质量争议和质量申诉中,有时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同样,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在处理投诉时,也需要对产品进行仲裁检验。第五款中的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不是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检验只能作为委托检验。另外,对同一产品只能由上述五种申请人中的一种申请。如法院处理的案件,申请只能法院提出,仲裁机构、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不能再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共7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