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于2007年1月5日发布第112号公告,公布2007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根据公告,2007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对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对比一下合同。尿素330万吨。 公告要求,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7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持有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商务部第112号公告全文收入海关通-海关律师网法规库,网址: cn/zs_01.asp?typeid=389&CId= 关键词:商务 务部 部公 公布 布2 20 00 07 7年 年化 化肥 肥进 进口 口关 关税 税配 配额 额分 分配 配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