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小产房买卖合同效力解析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27 推荐房地产律师: 日前新华社曝光了北京市昌平区郑各庄村违规大量建设小产权房,单套四合院高达5000万元的问题,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合法,要试点清理,并责成相关部门查处天价小产权房。听听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据悉北京市昌平区郑各庄村,是小产权房集中地,当地不仅日前新华社曝光了北京市昌平区郑各庄村违规大量建设,单套“四合院”高达5000万元的问题,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合法,要试点清理,并责成相关部门查处“天价”小产权房。据悉北京市昌平区郑各庄村,是小产权房集中地,当地不仅建设了80余栋小高层,还在建养老国际公寓,并衍生出“水城御墅”四合院这样的高端住宅产品。“水城御墅”项目没有产权证,但却在对外销售,单套四合院起价2000万元,最高为5000万元,看着办理深圳户口的条件。共有69套,目前通过会员制的模式已卖出20套左右,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小产权房”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不受法律保护;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对“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不予确权登记发证。那么小产权房买卖有什么隐患?小产权房既然没有登记发证,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中国法律网编辑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外的情况是:“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就规定:“农村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 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禁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71号通知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和小产权房。” 合同无效说的理由有三: 其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它相关条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即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可以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且宅基地的分配制度实行一户一宅制。同时,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当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一并被转让,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人反而成为了宅基地的直接使用者,这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显然是矛盾的。该法第63条明也文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与非农业建设。”该禁止性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了严格的限制,这样看来,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在集体,使用权仅限于村民,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实质上是使用土地进行了非农建设,该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转让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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