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法律制度。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情况下,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主客观要件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有:(1)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减少清偿能力,危害债权的实现。(3)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目的。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第三人的恶意。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期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隐名股东的保护。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即权利仅在法定期间内存在,期间届满,权利即行消灭,以免法律关系久延不决,两者的区别在于:(1)撤销权期间届满,撤销权归于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诉权消灭,而非权利消灭。(2)撤销权期间法律可以援用;而诉讼时效期间,非受益人主张法律不得援用。(3)撤销权期间不得伸缩;而诉讼时效期间却可以伸缩。(4)撤销权期间自权利成立时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自请求权行使时起算。 客观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或者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当债务人采取上述不正当或非法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务人事实上的资不抵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