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大润发一家新开店上班,开店前跟我们签的是临时合同,说合同期限到开店为止,现在店开起来了,但一直没有和我们再续签合同。两个月来一天休息也没有,天天上班最少也12个小时,最多时我做了21个小时,我不想做了,但原来的临时合同说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我想问的是在这个临时合同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又没新合同,我能否当天辞当天闪人呢?会不会有什么不利于我的 临时合同?你说的是试用期吧?劳动法里没有“临时合同“这一说。如果是试用期的话,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像这种合同一直到开店为止肯定是违法的。两个月以来一天休息也没有,天天上班12个小时,这个更是十分明显。国家实行8小时工作制,劳动者也享有休息权。法定节假日上班的要支付3倍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要支付2倍工资。我建议lz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经济补偿。看看股东退股协议书。具体数额他们会给你算的。 大润发的做法多处违反劳动法,lz既然真不想干了,还是去仲裁委吧,让他们给你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你可以拿到2倍、甚至3倍工资 . 还有,我反对y1919……同学的观点。首先我认为这个所谓的”临时合同“不是正式合同,不过是变相的试用期而已。临时合同是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试用期内则是3个月。另外,即使是正式合同!!!即使如此,也没有必要1个月之前解除。因为法律规定的提前一个月是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但是lz的这个情况显然用人单位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无须预告解除“。所以,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千万不要忘了经济补偿 没有什么临时合同的,你前面的合同到期又没有续签的话随时可以离职。没有什么可以约束你的,也不会对你不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是:订立了劳动合同的且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才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你可以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请问在东莞市常平镇有没有个人无抵押贷款而且前期不收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用工开始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临时合同与正式合同之分;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果存在加班事实,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但是,要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如果还是试用期,只要提前3天通知,到期后可以闪人。 如果不是试用期,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到期后可以闪人。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