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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曝光商品房买卖12条霸王条款广告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时间:2012-04-01 06:57来源:moon 作者:遥望 中国法律网

成都曝光商品房买卖12条霸王条款广告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来源:四川日报责任编辑:文春红2012年03月31日07:513月28日,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获悉,在对商品房买卖中具有重大争议的格式条款进行集中点评审议后,评审会最终形成商品房买卖12条"霸王条款"专家评审意见。其中,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广告宣传不列为合同内容",被首次认定为"霸王条款"。

评审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一旦发现这些"霸王条款",可以拨打向工商等部门举报,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224/174350.html。相关部门将根据评审意见及具体情况,结合整体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判断、甄别,若最终认定为"霸王条款",将依法严格查处。

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针对商品房买卖行为等"霸王条款"多发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即日起,工商部门将组织力量,根据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开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促进房地产企业和行业自律与规范。据悉,含有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应当在首次使用30日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未按要求修改备案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链接

12条"霸王条款"的格式条款

一、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二、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三、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款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看着合同

四、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五、小区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六、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产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入户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出卖人。

八、买受人违约或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违约或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应付款5%支付违约金。

九、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十、买受人不管因何种原因退房时,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其损失。

十一、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入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产的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已同意入户。买受人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该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或者有的合同约定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X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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