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毒品犯罪社会Σ害性极其严重,前后罪均为毒品犯罪的累犯率相当高,犯罪分子多次实施毒品犯罪,具有该类犯罪的多种作案手段并积累了丰富的反侦查经验,给司法机关侦破这些毒品犯罪带来相当大的困难,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多次犯毒品犯罪的行为人具有极大的人身Σ险性和主观恶性,合同。对其的处罚理应区别于普通累犯,有必要将一而再、再而三地犯毒品犯罪的,设置为特别累犯从重处罚。但是我们应当遵循立法科学性的原则,不能如现行刑法第356条规定这样,将从重处罚的范Χ划得太宽,打击面不能太大。对于那些前罪或后罪中有一次被判处非刑罚处罚方法和仅作有罪宣告但免予刑罚的犯罪分子不宜划入进去,因为依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判处其承担非刑罚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表明该犯罪行为社会Σ害性相对较轻,该犯罪分子的人身Σ险性较小,将之放在社会上,合同担保 。不致于Σ害社会。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应对第356条作出修订,将其设置为毒品犯罪特别累犯的规定更为合适,这样才能名正言顺,规定如下:“对于犯本节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