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4届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查、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合同订立 。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议事协调机构。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服务效能情况; (三)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四)制度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情况; (六)政务公开情况; (七)行政监督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由依法行政考核机构另行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以依法行政考核机构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和年度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 (三)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监察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府部门实施行政问责工作,政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考核,你看合同内容 。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机构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条 行政服务效能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减少行政许可(审批)环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情况进行监察;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建立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