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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运输合同的风险防范

时间:2012-04-09 12:16来源:55555幸运888 作者:小P孩 中国法律网
运输合同的风险防范

[案情简介]2005年4月21日,某麻纺厂从某站托运麻布30吨到某站,4月22日19点30分,货车到达车站货场集结待编时,于4月23日21点20分,载麻布的货车起火,烧毁麻布,损失达15万元。火灾发生后,麻纺厂多次要求承运人车站赔偿损失,车站以麻布自燃为由,不予赔偿。双方多次协商不成,麻纺厂于2005年7月5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被申请人答辩称即使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按照铁路法第17条规定的未保价运输的货物按限额赔偿的原则,最多赔偿申请人损失3万元。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麻布不属于易燃物品,按普通货物装运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章规定。经鉴定,被申请人依据"黄麻遇湿能够自燃"的记载,认定麻布与黄麻化学成份相类似因而容易引起自燃失火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认定。经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认为,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即开始履行运送货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麻布着火不是货物本身的原因,也不是不可抗力、托运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能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仲裁庭在审查被申请人关于限额赔偿的答辩理由后,认为被申请人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计算方法是正确的,应予支持。故裁决:(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货物损失3万元,在本裁决生后10日内一次付给申诉方;(2)案件受理费1325元,处理费210元,两项共计15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风险分析]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运人指定的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其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

1、托运人对运输责任了解不够,有可能导致损失不能得到全额赔偿的风险。在铁路、公路、民航、海运和水运四种方式的货物运输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基本上都规定了限额赔偿制度。所谓限额赔偿,就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货物的重量收取运费的,因此发生损失也按重量计算赔偿额。不同运输方式规定的限额不同,在发生损失时应根据运输方式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2、不如实申明货物的真实情况可能导致的风险。如实申明货物的实际情况,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04条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目的一是为了保证运输安全。由于不同货物的运输要求不同,如果申报不实,有可能导致运输事故,损害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方便运输,保证货物能够运送到目的地。实践中有的托运人填写收货人时不认真,导致货物到达后不能及时交付;有的货物名称申报不符,导致中途换装,影响运输秩序。因此,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货物的真实情况。

3、托运人不如实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沈阳户口迁移。对于可撤销合同。导致发生货损不能得到足额赔偿。在货物运输中,为了弥补限额赔偿的不足,法律规定托运人可以声明价值,承运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发生损失后,承运人按照声明价值赔偿托运人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按重量承运的,按重量赔偿;按价值承运的,按声明价值赔偿"的运输赔偿原则。托运人只有如实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在发生货物损失时才能得到足额赔偿。有的托运人为贪图小便宜,少报货物价值,虽然少付了一点运输费用,但在发生货物损失则不能获得全额赔偿。

4、对于承运人而言,其风险主要是接受货物和交付货物环节。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应当验收货物,看看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如果不符合,可以要求托运人改善后再承运。如果承运人疏忽大意,接受了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则承运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而有时要证明是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运输事故,是很困难的。在交付环节,则要提醒收货人验收货物,避免收货人在取货后再反过来说货物损坏而扯皮。

5、对于收货人而言,风险主要是验收货物。有的收货人收到货物后,不认真检验,等到使用时发现货物有问题,再找承运人,承运人不认帐。而收货人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

[防范措施]

在签订和履行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承运人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运输注意事项,涉及到托运人的权益的内容要尽可能地详细表述出来。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要印制在运输凭证上。由于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通常是由法律或者承运人的规章规定的,对于托运人来说信息很少,因此承运人应当尽可能地把涉及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告知托运人,便于托运人作出正确的判断。

2、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要认真了解承运人的运输内容,尤其对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和自身的义务要详细询问清楚,不能随便签字认可。不清楚的内容,可以要求经办人作出解释。关于离婚法律咨询。特别是对运输中的几个关键问题,比如限额赔偿的标准、声明价值的收费标准、运费的收取、运到期限、发生意外事故如何处理等,在办理运输手续、签订合同前都应作全面的了解,做到胸中有数。

3、对于价值比较高的货物,要有声明价值运输或者投保运输险的意识。因为按声明价值运输或者投保货物运输险这两种方式选其一,在发生货物损失时,都能够得到足额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投保时或者在声价值运输时,一定要如实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不能低报,也不要高报。因为根据保险法和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货物损失时,承运人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货物的声明价值,也就是说托运人声明价值高了,要多交运费,但损失不能多赔;声明价值低了,虽然少交了一点运费,但不能得到足额赔偿,因此声明价值要做到实事求是。货物运输保险也一样,声明价值高,多交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只要证明货物实际价值低于投保额的,则按实际价值赔偿;高于投保额的,按投保额赔偿。

4、货物交接时要有签字认可。承运人交付时,要求收货人签字确认货物的状态是否良好。承运人接受货物时,也应向托运人签字确认。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方面,验收虽是必要的环节,但通常不是对货物质量的验收,而是对货物现状的验收,也就是说该批货物的现状是什么样子,如果符合托运人申报的内容,承运人接受了货物并签字认可,货物运送的义务开始履行;如果收货人验收后认可符合运单记载的内容并签字认可,则承运人的运送义务终结。在交接环节上要做好认真、细致、详实、清楚,不能马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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