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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质量异议问题

时间:2012-04-09 15:21来源:祭念 作者:美不够 中国法律网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被告称原告所卖货物有质量问题,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被告的这一要求是否构成反诉?笔者认为,被告提出质量不合格而拒付货款是反诉还是反驳,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为构成反诉或不须提起反诉。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驳则是被告要求在同一诉讼内部,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达到反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反驳与反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二是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三是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听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归结到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被告仅仅是依质量存在问题而拒付相应货款,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货物质量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质量标准,在质量达不到标准时,被告就可以在原告主张支付货款时向其请求减少给付货款的数额,应认定为反驳,不必提起反诉,否则剥夺了被告应当享有的抗辩权,不合法地增加了当事人的受理费负担。但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具体分析如下: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合同。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

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部分货款的,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2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1.5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

4、对有质量瑕疵的货物,如经被告自行或另请他人修复,所产生的修复费用,被告主张相应扣减,可作抗辩事由处理。

【内容摘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异议。质量异议是应作为反驳还是反诉处理,质量检验期间如何界定,是否准许启动质量鉴定程序,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对此,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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