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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研究

时间:2012-04-13 19:01来源:安之 作者:芳香馥馥 中国法律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我不知道 合同纠纷 网上怎么创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创业人物。救助基金管理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未参加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相关损失后,再行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法律规定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主体为交通事故责任人,在非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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