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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时间:2012-04-19 02:51来源:活的精彩 作者:流年思水 中国法律网

摘 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在调整民事双方合同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交易的频繁性、复杂性不断深化,侵犯合同外第三人利益的现象频繁发生,从而引发了理论和实务部门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关问题的探讨。本文试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及理论基础入手,在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内容的基础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理论基础及内容作一简单论述。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责任 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及理论基础

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1]即合同仅对缔约的当事人产生效力,除合同的当事人以外,任何的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在罗马法中,债有时也称“法锁”,所谓法锁即指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2]。相比看劳动法辞退赔偿。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3]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都有相关规定。对于合同。我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债的相对性概括了债的本质特征,并且与物权关系的绝对性形成了明显的区别。因为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就不须进行公示,因而也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租赁合同 。必须具有公开、公示的特点,因此物权必须要进行公示。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义务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与物权所具有得对抗一切不特定人之绝对性不同”。[4]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内容

(一)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包含了丰富和复杂的内容,目前学术界的通说主要体现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5]

1、主体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1)合同关系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2)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利义务。

2、内略........全文阅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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