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提问 周女士是某服务企业的员工,已经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6年,到今年5月,劳动合同就到期了,该企业相关负责人提出合同到期后和周女士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周女士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周女士听朋友说按照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应该是六个月工资,周女士想问,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算?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听听离婚律师费用。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违约金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解读 终止合同到底应该给多少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虽然职工有6年多的工作年限,但是到了今年5月终止,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当中规定的终止合同给予补偿金的时间,应当从2008年1月1日算到现在,是5个月。这样的话按照上面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生的法律结果也不同。因为我们过去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终止合同要给补偿金,有的劳动者容易把劳动合同的终止给付经济补偿金与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付补偿金混淆。所以,按《劳动合同法》今年起的工作年限,周小姐的经济补偿金不是6个月,而是半个月,她朋友的算法是不对的。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期满,有如下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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