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杨光涛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罗芬无责任。被告杨光涛作为实际车主,并且实际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杨光涛应承担肇事车辆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于法有据, 合同纠纷 。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90元;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原告系安阳市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实际减少的工资收入,参照2009年河南省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每年元,计算日工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害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对于新婚姻法。计算70天,二次手术误工时间,酌定为30天,故误工费为5474.79元;护理按住院期间一人护理,按2009年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每年平均工资元,计算30天,故护理费为1416.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期间每天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0元;营养费问题,按照每天30元,住院30天计算,营养费为900元;关于交通费问题,应根据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发生费用,酌定交通费为300元,车辆损失为600元;二次手术治疗费5500元;施救费50元;停车费66元;鉴定费770元,以上合计.02元。豫E03323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参加了交强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剩余的.02元,由被告杨光涛赔付给原告。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芬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元;二、被告杨光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芬医疗费等各项损失.02元;三、驳回原告罗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罗芬负担155元,被告杨光涛负担492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