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争议律师浅谈:仲裁到法院程序之变化引起的思考刘女士在与某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由于单位是外资企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有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我们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立案,等待审理,因为案件比较复杂,应该算是疑难案件,所以我们也比较重视。但是,开庭时我噢噢们发现只有一个仲裁员来审理,心里暗想:这不仅是个涉外案件,更是一个复杂案件,怎么就一个人审理呢? 仲裁裁决之后双方到了法院,前几天我领导了法院给我们的通知,通知中显示法院审理该案件时适用普通审理程序,(简单说明一下:普通程序就是有多人组成审判席共同审理某一案件,至少3人)。 可见仲裁程序在“司法”程序里还是没有占到应该有的位置,劳动仲裁程序作为劳动纠纷案件的前置必经程序,合同担保 。在解决劳动纠纷案件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只有经过了仲裁,不服裁决结果的才可以起诉到法院,这么重要的程序应该有相应的条件来支持,最基本的应该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但是在现实中到处可以见到因为人员不够引起的现象,比如从立案到裁决结果出来,一般应该60天,但是现实中我们在年前的立案,通知开庭时间已经到了今年的7月份,就算是特殊案件,需要进行延长审理的,也没有规定可以延长这么长时间。 最后建议:既然劳动仲裁程序作为劳动纠纷案件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意义与作用重大,那么就应该在相应的条件配备上与之相适应,最基本的应该有一定数量的人员,来保障案件的质量,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作者: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康柯律所李中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