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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货源承诺是集中采购的合同订立方式

时间:2012-04-21 23:03来源:一百米阳光 作者:婷猪猪 中国法律网

单一货源承诺是集中采购的合同订立方式

《医药经济报》2012年2月28日(编辑题目:一纸千金的承诺)

单一货源承诺是一种排他性药品买卖合同订立方式。要求招标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只采购中标人配送的中标药品,让中标人获得中标药品项下的所有市场份额。2008年,单一货源承诺在上海市闵行区率先应用。在此之前,该区医疗机构以"一药一品一规一配送"的方式采购中标药品,已初步形成单一货源承诺的模式雏形。合同。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56号文件,正式将单一货源承诺作为国家基本药物的合同订立方式。规定"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省(区、市)可以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该供货区域内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这一规定是我国药品采购政策制定的重大突破。56号文件发布后,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国家基本药物中标企业之间形成了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关系,结束了十年来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订立买卖合同不确定采购数量的历史。

如何明确药品买卖合同中的采购数量,是长期困扰药品集中采购的合同订立难题。在集中采购的试点阶段,药品购销双方就曾针对买卖合同的采购数量问题进行激烈交锋。医药企业认为不明确采购数量的合同不是合同,医疗机构认为药品使用数量受回扣促销的影响,不可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我国第一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对此作出折衷性规定,允许合同中的采购数量在一定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由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2004年,卫生部等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针对"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不确定采购数量,存在大量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中标就死'的现象",重申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此后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所有药品集中采购规范性文件都辟出专题强调合同采购数量问题。尽管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反复强调,但合同采购数量始终无法明确,导致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之间事实上不存在中标药品买卖合同关系。如何确定合同采购数量成为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最大技术性障碍。

单一货源承诺为突破这一技术障碍提供了符合国际标准的解决方案。以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确定中标药品采购数量,同时将上年度的实际采购数量作为参考采购数量提供给中标企业,是对购销双方最有利的合同订立方式。对医疗机构来说,单一货源承诺意味着只要依法依规采购,不采购未中标药品,就履行了中标药品买卖合同,如果实行量价挂钩,还可获得最高比例的价格折让;对中标企业来说,单一货源承诺意味着在合同有效期内与医疗机构建立了排他性中标药品供应关系,同种药品竞争强度大幅度降低,无须进行二次促销。与具体确定采购数量相比,单一货源承诺能够给药品购销双方带来更低的交易成本和最大化的经营利益。

实行单一货源承诺,是药品集中采购条件下购销双方履行《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基本要求。我国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长期拘泥于具体确定中标药品采购数量。其实,具体确定购买数量是供实采购的合同订立方式。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医疗援助而采购药品,一般都采用供实采购方式。如我国政府对基本药物实行定点生产、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用基本药物的实物分配取代现行的预算管理方式,也可以在中标药品合同中具体确定采购数量。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模式是一次性订立合同,周期性配送结算,临床用药受疾病谱、病人来源、回扣促销等多种因素影响,药品使用数量是浮动的,具体确定采购数量既不方便,也无必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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