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1,答:合同标的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目前多数说认为合同关系的标的为给付行为。 2,答:材料当中的合同的标的为给付6000公斤的新鲜蔬菜的行为。合同内容 。 3,答:根据合同解释的原则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关于“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解释规定,现代法奉行表示主义,应当按照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进行解释,是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立场去认定之“客观表示价值”。 材料中甲和乙公司订立合同中要求乙在10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而乙公司的理解并无问题,甲公司的确没有说清楚需要什么样的蔬菜,在合同文字或者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者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此种行业的交易当中的确小白菜属于蔬菜,而且乙公司提供的是最新鲜的蔬菜,完全符合合同的标的内容,甲公司应该接受这批小白菜,并支付价款,若迟延接收对乙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应该赔偿。 第一个问题:标的,哎呀,我都不知道怎么说,问baidu:《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就是因为标的,所以才订立合同,像我买车的合同,车是标的,我是因为车也就是标的才签的合同。。 第三个问题,:首先,如果乙是恶意的,那么肯定的,乙构成违约,但是人如果乙不是恶意的,那么,我们可以用重大误解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可撤销的合同,。。。至于在合同履行的这短时间类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由甲乙两公司商量解决。。 好了,我就只能这样给你解释了。。反正这题你重点围绕《重大误解》来解释就对了,我的书上都有类似的题。。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