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朋友2000年9月进厂,到2009年8月份已签了3份(3年/次)的合同,工厂与2009年9月份又和他签订了一份2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现合同在今年9月30日到期。现工厂通知他不再雇用他。
我的疑问: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14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第3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日资厂已经违法。
2. 根据劳动法的 [(第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工厂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
3. 根据劳动法的[(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离婚孩子抚养权。该日资厂首先在2006年9月违法没给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要支付经济赔偿金(2006年9月~2011年9月,3*12*2个月的工资);其次合同期满,工厂也应付经济补偿金,(11年*2个月),对吗? 东莞律师事务所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详细的情况请加入qq群 专业律师给你现场解答 当然不是。其实定金 。 《劳动合同法》的第14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第3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是指从2008年起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2006年9月是不用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存在经济补偿。 工厂今年9月30日不续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支付2008年至今年9月份的4个月经济补偿金。 你说的很对,公司是应当给予你朋友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