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酒店的员工,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28号正式上班直到2011年9月15号终止工作。当初来的时候,经理说过押半个月工资(第一个月的)工资是每个月的1-5号发放,最多延长几天,但是后来每个月领工资的日期都在15号以后甚至到到19号,在我工作期间月月如此。我先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了酒店,等了几天,劳动监察大队给的答复是押金可以给我,但是8月份的工资和9月份半个月的工资要我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才会给,而且他们向我透露,酒店的老板说我在工资期间迟到,旷工,甚至打架,把我这一个半月的工资扣完了!(打架的情况有两次,我已经分别处理好;旷工了5个半天,按规矩是旷半天扣除一天的工资,我没有异议;迟到一次扣20,我也没有异议)我的工资是1800元/月,按照正常的标准,应该还有将近2000元的工资,扣除这些也有1500左右,为什么说全扣完了呢?
还有就是我在9月15号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和酒店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后不上班到昨天的4天,老板娘竟然说我这4天也属于旷工?
而且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三款),我会不会因为迟到,旷工,打架这些事情被剥夺这个权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看看代购协议内容 。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对于医疗。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