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我家的第三者责任险是4月份的,合同。保险期1年。6月份出险,对比一下股东协议书。自己的车轧伤了我弟弟,属于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亲属”,不予理赔。10月份起诉到法院,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
这个案子能否胜诉?
保险合同适用新保险法吗?
保险合同明显违反了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字体奇小,我爸这样的根本看不清楚,必须用放大镜;也没有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向这样的案例也曾经在北京有过胜诉的例子,问题不在于是否属于新旧保险法实施的期限,而属于是否对保险免责内容进行过告知。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合同约定的内容,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理应不承担赔付责任。不管是新《保险法》还是原来的《保险法》都是同样的规定,保险条款上列明了责任免除的内容就是明明白白的书面告知。这个案子如果起诉缺乏胜诉的希望。 我国法律并不追溯。但是最高院有司法解释,由于寿险合同属于长期合同,所以寿险部分适用新法,即新法的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寿险。但显然车险是短期财险,以前的合同不适用于新法,所以估计你这个案子,起诉到法院也不行。 另外,纠正一下,免责无效是第十九条。 报案之前您应该先联系专业人士 这样您会知道应该怎么样报案是可以得到理赔的 新保险法对之前产生的合同是不适用的 我觉得您这个案子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