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与对方签有《房屋买卖合同》,我是卖方,对方是买方。现在对方起诉我方,要求解除合同。我想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已明确表示对方不再履行合同为由,解除此合同,或同意对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又担心这样做会成为支持对方此诉讼的理由而要分担部分诉讼费用。同时又担心对方随时撤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而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从而使我失掉这个与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时机。请问:
1. 如果在法庭没有支持对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时或对方在判决之前,对方突然撤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而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那时我是否还能以对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为由,解除此合同?
2. 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既不担负诉讼费而又能保证解除合同? 诉讼费要看对方的诉讼请求和法院是怎么收的,如果对方只有一项请求是解除合同,有的法院会按照无标的额走简易程序收25,则无所谓承担与否。代位权。 但是如果针对这项诉讼请求法院按照房屋价款来收,您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比如说条件就是解除合同但是对方承担诉讼费,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则继续走程序,并指出对方的违约之处,通过反诉或其他方式来避免承担诉讼费。 如果对方还提了其他的诉讼请求,比如违约金,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和这项诉讼请求有关,和是否解除合同无关。 所以具体问题还是要看对方的诉讼请求和实践中地方法院的费用收取方式,建议如果未聘请律师,则和法官多做沟通即可,一般法官也会指点一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