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后,以前与新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和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适用。被告答状中引用的有关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通知,均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
公布实施)实施之前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后,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Χ” 的规定,被告作出的道·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与当事人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创业资金。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责任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被告的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原告李人国对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Χ,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