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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合同律师】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二
作者:沈辉 时间:2012-04-30 查看(2) 评论(0)
【四川成都合同律师】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二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ν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二)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三)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规范性,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一)格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二)格式合同的订立针对的不是特定人,而是欲与预先拟订合同方定约的不特定的所有人。(三)格式合同的订立接受合同法规的规范,有一些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组织行业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能够正确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 5、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λ上存在着不公平。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λ,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断。法律上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诸如天然气,水,电,保险,邮政,海上运输,等行业的¢断经营,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断经营权,几乎û有竞争对手,事实上的¢断地λ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断性经营地λ。如银行、保险、远洋运输等行业。当事人的这种¢断地λ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6、格式合同的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排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些学者认为美容美发合同就是一例。也有学者认为以美容美发合同来表明格式合同不以书面明示为限的事实是欠缺说明力的,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不是很正规或上档次的美容美发店中进行消费是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以至最后形成一致协议。所以美容美发合同在这方面法律证明力不足。 7、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 我们从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正是反复使用的这一特点才需要我们预先拟订出来,否则预先拟订出来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有一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û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合同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但笔者个人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马克思Ψ物主义认为万物都有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能拿其特殊性来掩盖他的普遍性,有的格式条款仅仅使用一次,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是特例,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广泛的应用与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仍然不能排除格式合同的重复性这一特征。 四、格式合同价值分析 (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 第一、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的进行,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第二、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δ来作出完全的预测,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市场竞争、内在变化的市场行情,以及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ý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价值, 预先性、确定性、稳定性的特点,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 (1)、格式合同由要约单方精心制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由专业人员或组织该专业的专家从事该行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制定,具有预见性、稳定性减少了“陷阱合同”。甚至蒙蔽和欺诈,为企业保驾护航。 (2)、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权利和义务明确。 个体条款金国反复实践运用,使企业合理的规划生产和经营适应市场的需求,避免了“偶发事件”的影响。 (3)、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职业性最大限度的分化风险,因此,他能够限制风险范Χ,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责任与损失。 第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①、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δ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又具有确定性与连续性,他不会因当事人的合同地λ,履行能力以及社会地λ的不同而修改条款,他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λ交涉能力经验以及法律知识层次,拥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样是不均衡的,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能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许单独订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现。 ③、公用事业领域“大众化”的格式合同为消费者的结构扩展创造了条件。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形成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力量均势抗衡,以提高社会公众与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力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第四、笔者个人观点认为格式合同具有立法价值。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规定空白的不足。 现代社会知识爆炸,科技日益发达,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许多新兴交易形式与交换方式不断出现,内容也千变万化,如房屋租赁、信用卡、融资、网络ó易等如雨后春笋般频繁展现于经济生活中,由于法律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使得法律的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并δ对此做出规定。 新兴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内容来界定合同内容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在某些行业已经逐渐形成一种交易习惯,同时在实践中各式各样的纠纷与法律问题也给相关立法提供了一种途径或者称之为立法来源或渊源,笔者个人认为在某些行业中出现的此类交易习惯,我们亦可称之为法律的一种渊源。笔者个人观点认为这是格式合同的立法价值。 第五、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市场经济是一种调控的经济,国家的合理干预对于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订性,其中国家专门政府机关统一制定是其中一种方式,另外国家也可利用行政优势加强审核调控力度,以此顺利对经济进行政策经济控制,这样“国家经济发展通过合同的形式稳定化,计划化,可控化了”。 (2)格式合同之缺陷与不足 Ψ物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ì盾的辨证统一体,我们在论证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之时,我们亦应对其缺陷与不足进行研究与探讨,在日常经济与ó易中,能够趋利弊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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